千呼萬喚始出來。
繼1月銀保監會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壽險配套細則《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后,10月22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縱覽全文,這一次人身險互聯網規范細則,相對征求意見稿變動不大,給出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定義之余,明晰保險機構經營人身險業務準入條件和經營條件。
期間,行業最為關注的三大問題:互聯網保險的經營范圍、分支機構是否設立和長期產品準入條件,依舊與上次差別不大。
最大差別是在銷售長期業務條件方面,將之前償付能力溢額50億元放寬至30億元。而對分支機構的放行方面,則是“符合有關條件的保險公司,可在全國范圍內不設分支機構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打開了一定的空間。
但在長期業務方面,符合條件的公司不會太多。尤其是網紅爆款公司中,多有不合格者;蛟S這在一定程度上或許會利好大型中介機構。
那么,一家人身險公司和中介機構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不設分支機構打開互聯網保險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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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75%壽險公司可經營互聯網人身險,但可經營長期壽險者不足20家
在《通知》中,對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硬性指標劃出四條準入線:
、龠B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75%;
、谶B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圻B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于100%;
、鼙kU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
如果從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準入門檻來看,大部分保險公司都被“放行”。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的2020年人身險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顯示:86家人身險公司中,27家為B級(較好),36家為C級(合格),10家為D級(較弱),13家為E級(差)。即不合格者23家,比例26.7%。
重疾險見頂的情況下,行業更關注的十年以上的壽險產品,《通知》也給出了五個要求:
、龠B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100%;
、谶B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
、圻B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
、苌夏甓任匆蚧ヂ摼W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荼kU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
相比《征求意見稿》,連續四個季度償付能力溢額由超過50億元放寬至了超過30億元。但滿足連續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且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的要求者,也卡掉相當部分的中小險企。
2
-Insurance Today-
互聯網都可以賣那些人身險產品:分紅萬能投連等新型產品不在列
這一次,《通知》劃定互聯網人身險產品范圍:
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這幾乎包含了全部互聯網人身險的主流產品,值得注意的有兩點:
其一,相較于年初的征求意見稿,正式《通知》排除了十年期以上的定期壽險;
其二,上述產品中,并沒有包含各公司的主流產品,屬于新型產品的分紅險,自然也不會包括萬能險、投連險。
而不符合要求的互聯網人身產品被禁止上線經營,也不能通過互聯網公開展示產品投保鏈接,或是指向其投保鏈接。
同時,根據《通知》要求,互聯網人身險產品必須包含,“互聯網”字樣,且銷售渠道限于互聯網銷售。
而在附加費用率方面,對于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35%;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25%。
此外,《通知》提出產品可提供靈活便捷的繳費方式。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分期繳費的、每期繳費金額應一致,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應符合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值得關注還有,互聯網人身險產品須在精算報告中明列中介費用率上限,不得使用“信息技術支持費”、“信息技術服務費”等變相突破預定附加費用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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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經營互聯網保險需要哪些能力:四大運營能力疊加8大服務能力
《通知》規定,開展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中介機構應具備相應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及服務能力。
在技術能力方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高效、穩定的業務系統。能夠支持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具有與業務需求相適應的并發處理能力,以及完善的網絡安全防護手段和管理體系。
且保險公司應具有滿足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開展所需要的財務系統,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實行獨立核算。
在運營能力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在線投保、在線核保、在線承保及在線服務四個方面具備相應能力:
、僭诰投保。支持在線向消費者展示全部投保資料,遠程獲取必要投保信息,能夠實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在地確認、本人身份識別等基本功能。
、谠诰核保。應盡快全面實現自動核保,鼓勵保險公司應用科技手段改進核保質量,提升核保效率,進一步提高反欺詐能力和水平,探索差異化、智能化核保。
、墼诰承保。支持在線確認投保意愿、完成保費收支,實現猶豫期退保等功能,并出具合法有效的電子保單。
、茉诰服務。各銷售平臺均實現消費者咨詢、查詢、保全、退保、理賠、投訴等服務入口全面在線化,不斷提升在線服務水平,確保在保單有效期內持續提供不低于同類在售業務線下服務標準的服務支持。
服務標準方面,《通知》則提出八大要求:
、俦kU公司應保障每日無間斷在線服務,消費者咨詢或服務請求接通率不低于95%。
、诒kU公司應為消費者自主購買、自助服務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保險公司客戶服務人員可應消費者要求在線提供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咨詢和服務,交流頁面實時展示所屬保險機構及客服工號。保險公司客戶服務人員不得主動營銷,其薪資不得與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銷售考核指標掛鉤。
、刍ヂ摼W人身保險業務應盡快全面實現實時核保、實時承保,如需進行體檢、生存調查等程序的,應于收到完整的投保資料1個工作日內通知投保人,并盡快完成承保。
、芑ヂ摼W人身保險業務應使用電子保單,載明委托中介機構信息(如有),應自承保后2個工作日內送達投保人。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內應根據投保人要求及時提供紙質保單。
、荼kU公司在保險期間內向消費者持續提供在線保全服務,在線保全事項應在申請提交后2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應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并告知處理進度。
、薇kU公司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險事故通知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給予理賠指導;在接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后,保險公司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于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在接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及完整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如遇復雜情形,可將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呋ヂ摼W人身保險業務在線申請退保,應在1個工作日內核定并通知申請人;如遇復雜情形,可將核定期限延展至3個工作日。
、嗷ヂ摼W人身險業務應加強投訴管理,設立在線投訴渠道,接收到投訴后1個工作日內與投訴人取得聯系,提高辦理效率,探索建立投訴回訪機制。
對比《征求意見稿》,正式文件進一步加強對服務管理的要求,具體來看:
首先,消費者咨詢或服務請求接通率由不低于90%改為不低于95%;
其次,在接收到被保人賠償請求完整材料后,給予了更多時間作出謹慎核定,核定后通知被保人的期限也由2日改為1日;
此外,在接收投訴后,正式文件要求保險公司于1日內核定并通知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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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機構放行方面喜憂參半:或許利好大型中介機構
機構的放行,無疑是眾多中小公司最寄予的一點,解決了他們期待已久的因機構布局不足無法與大公司同場競技的問題,為之走向“小而美”“小而強”的差異化之路,提供了政策基礎。
但部分險種,依舊需要開設分支機構: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業務,除符合前述基本條件,還需在經營區域內設立省級分公司。
期間,最為大家熟知的百萬醫療和惠民保產品皆屬于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范疇。不過,《通知》也給沒有設立機構的中小公司留了口子:或與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合作經營,確保銷售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這也意味著,保險中介機構除銷售產品外,能夠更大程度參與產品經營的其余環節。此舉無疑是給了保險中介機構更多機會和發揮空間,同時解決中小型險企在經營區域內設立省級分公司困難而無法展業的問題。
那么,那些中介機構又可以參與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通知》也給出了明確的要求:需要具備與保險公司相同的技術能力、在線運營能力及服務能力。
期間,對于銷售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的保險中介機構,《通知》提出三大條件:
、倬哂腥暌陨匣ヂ摼W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經驗;
、诰哂型陚涞匿N售管理、保單管理、客戶服務系統,以及安全、高效、實時的辦理線上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和資金清算流程;
、凵夏甓任匆蚧ヂ摼W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如此,我們可以發現對于大部分中小公司而言,能選擇的路并不多:要么自建渠道與機構;要么與擁有全國網點的大型中介機構合作。
或者這也從另一個側面道出了:部分頭部互聯網保險機構加速布局線下機構的原因。
最后是《通知》的具體實施時間,要求各機構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通知》印發后第二個季度開始試運行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機制,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機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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